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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10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尤三謀林健彥謝肅珍柯彩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08號

抗告人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抗告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10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對相對人准予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內容。(如附件一)。

二、抗告意旨如抗告理由狀所載。(如附件二)。

三、本院查原審依相對人96、9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所得分別為334,476 、276,000 元,認定相對人為無資力之人,並以其所繫屬於原法院之損害賠償事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相對人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而為准許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相對人尚有所得,並非毫無經濟信用之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缺乏經濟信用,更未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經查在原法院已有綜合所得資料為釋明,依其所得,一家溫飽,已甚困難,遑論其他支付資力。查法律扶助之決定,對於法院准駁訴訟救助,並無拘束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28 號裁定參照)。惟法律扶助基金會對當事人審查後為扶助之決定,可作為法院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一項參考證據。本件相對人之資力,已如上述,又得法律扶助,應可認其資力有欠缺。抗告意旨所陳,尚非可採。抗告人指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附註: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尤三謀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謝肅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吉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
相  對  人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病無法工作維生,家境確屬窘困,
    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
    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
    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因無資
    力,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
    案,有其所提出之該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而依聲請人之
    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96、97
    年度分別僅有所得新台幣(下同)334,476 元、276,000 元
    ,且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應認無相當資力可繳納本件裁判
    費。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
    受理在案,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補字第232 號卷宗查
    核屬實,且依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等相關卷證資料所示
    ,本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
    ,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10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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