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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32號

原告
蔡育慈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進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9,100 元,應繳裁判費66,9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4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3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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