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32號
- 原告
- 蔡育慈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進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9,100 元,應繳裁判費66,9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4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