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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聯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事件,聲請人未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 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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