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劉定安
- 當事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聯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事件,聲請人未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 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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