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3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被告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再審被告
-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9日本院98年度審國再微字第1 號再審判決(即本院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國小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本院98年度審國小上字第1 號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444 條第1 項、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