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73號
- 上訴人
- 洪敏
洪淑宜
洪淑珍
洪淑棉
陳洪菊枝
蔡成雄
洪秀錦
洪景隆
洪淑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蔡成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被上訴人係請求上訴人等人拆除坐落於高雄市大寮區○○○段973號土地上建物即附圖A、B、C、D、E所示部分,上開建物面積分別為38.36平方公尺、28.96平方公尺、135.69平方公尺、26.41平方公尺及27.7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200元。經查:㈠上訴人蔡成雄、洪秀錦、洪景隆、洪淑珍、洪敏、洪淑棉、洪淑宜、陳洪菊枝、洪淑媜就附圖A、C、D所示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648,372元【計算式:(38.36平方公尺+135.69平方公尺+26.41平方公尺)×18,200元=3,648,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072元。㈡上訴人蔡成雄就附圖B、E所示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32,668元【計算式:(28.96平方公尺+27.78平方公尺)×18,200元=1,032,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上列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