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4號
- 原告
- 黃吳淑燕
- 原告
- 王晴琡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綾
- 被告
- 王金菊
- 被告
- 周韋志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周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律師」
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綦詳。
二、經查,被告周建中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曾就聲請閱卷一事委任吳宜縈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有民事委任狀附卷可按(本院卷二第321 頁),依其性質係以閱卷之特定事項授與代理權之特定委任型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3 項規定參照),亦即吳宜縈律師受委任之範圍僅有聲請閱卷事項而已,則於閱卷終了後,其訴訟代理權即歸於消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贅載其為訴訟代理人,乃顯然之錯誤,爰予以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