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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4號

原告
黃吳淑燕
原告
王晴琡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綾
被告
王金菊
被告
周韋志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律師」

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綦詳。

二、經查,被告周建中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曾就聲請閱卷一事委任吳宜縈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有民事委任狀附卷可按(本院卷二第321 頁),依其性質係以閱卷之特定事項授與代理權之特定委任型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3 項規定參照),亦即吳宜縈律師受委任之範圍僅有聲請閱卷事項而已,則於閱卷終了後,其訴訟代理權即歸於消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贅載其為訴訟代理人,乃顯然之錯誤,爰予以更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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