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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複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共 同 張碧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 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住址應更正為「台中市北屯區長生巷2之12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原告住址為「台中市北屯區長生巷2 之12號」,經本院誤載為「台中市北屯區民生巷2 之12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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