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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2號

遷讓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2號

上訴人
千林木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正吉
被上訴人
林秋容
即原告
即原告
即立有國際資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0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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