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乙○○ 定代理人及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各如該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健成公司)先前邀同被告乙○○、丁○○及丙○○擔任連帶保證人,先後向原告借款合計新台幣(以下同)1400萬元,除約定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計算利息(各筆借款適用利率分別如附表所示)外,並應按月付息,未能依約按期清償則視為全部到期,如有遲延履行之情形,除仍按原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加計違約金,並簽立授信約定書及本票為憑。嗣因渠等事後未能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餘各如附表所示債務本金未予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暨違約金。 二、被告則均表示:同意原告前開所為之全部請求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民法第739 條所稱保證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而所謂連帶保證為保證契約之一種,亦即保證人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表示願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之意思,故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依同法第273 條規定同時或先後直接向債務人暨連帶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查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5 紙、授信約定書4 份、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增補契約、連帶保證書、牌告利率變動表、二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各1 件及放款資料查詢單11紙為證(參見本院卷第6 至16、18至19、117 至127 頁)為證,且本院茲依該等文書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等約定內容審核結果,俱與原告所述之情相符無誤,復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原告前述所為各項請求在卷,從而原告上揭主張應堪信為真實。職是,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3萬502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單位:新台幣): ┌──┬────┬─────┬──────┬─────────────┬───────────────┐ │編號│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請求債務本金│利息 │ 違約金 │ ├──┼────┼─────┼──────┼─────────────┼───────────────┤ │ │健成汽車│乙○○ │20萬元 │依左列數額自99年5 月31日起│依左列數額自99年7 月1 日起至清│ │ ① │科技股份│丁○○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1%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有限公司│丙○○ │ │計算之利息 │左列年息之10% 計算,超過6 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年息之20% 計算 │ ├──┼────┼─────┼──────┼─────────────┼───────────────┤ │ │ │ │ │依左列數額自99年5 月1 日起│依左列數額自99年6 月1 日起至清│ │ ② │同上 │同上 │80萬元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1%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 │計算之利息 │左列年息之10% 計算,超過6 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年息之20% 計算 │ ├──┼────┼─────┼──────┼─────────────┼───────────────┤ │ │ │ │ │依左列數額自99年4 月13日起│依左列數額自99年5 月13日起至清│ │ ③ │同上 │同上 │250萬元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1%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 │計算之利息 │左列年息之10% 計算,超過6 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年息之20% 計算 │ ├──┼────┼─────┼──────┼─────────────┼───────────────┤ │ │ │ │ │依左列數額自99年4 月9 日起│依左列數額自99年5 月9 日起至清│ │ ④ │同上 │同上 │560萬元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1%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 │計算之利息 │左列年息之10% 計算,超過6 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年息之20% 計算 │ ├──┼────┼─────┼──────┼─────────────┼───────────────┤ │ │ │ │ │依左列數額自99年3 月24日起│依左列數額自99年4 月24日起至清│ │ ⑤ │同上 │同上 │420萬元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85%│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 │計算之利息 │左列年息之10% 計算,超過6 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年息之20% 計算 │ ├──┼────┼─────┼──────┼─────────────┼───────────────┤ │ │ │ │ │依左列數額自99年4 月19日起│依左列數額自99年5 月19日起至清│ │ ⑥ │同上 │同上 │67萬8125元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85%│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 │計算之利息 │左列年息之10% 計算,超過6 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年息之20% 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