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1號聲 請 人 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4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遭竊,前經本院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87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8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周耿瑩 ┌──────────────────────────────────────────────────┐ │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1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正益工程行顏│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585,000元 │98年9月30日 │EE0000000 │ │ │ │正忠 │行小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