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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秩易字第46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雄秩易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處罰人  鍾俊明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以107 年度雄秩字第1 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未繳而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鍾俊明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裁處罰鍰新台幣7,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 個月內分期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第55條規定,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是警察機關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之罰鍰案件,應於裁處確定後以「執行通知單」合法通知被處罰人繳納,俾使被處罰人知悉應為繳納、或依法聲請分期完納,待被處罰人逾期不為完納、亦未聲請分期完納者,始得向法院聲請為易以拘留之裁定。次按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亦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是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關文書公示送達之方法,除應將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兩者必須兼備,苟缺其一,即不生公示送達之效力。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固設籍於高雄市○○區○○○村0 號「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有其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然其已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至移送機關所指其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居所,則為屏東縣潮州鎮戶政事務所新埤辦公室地址,亦有網頁查詢資料可佐,可認其確實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然移送機關僅於107 年5 月7 日將被處罰人應受執行通知單以張貼在移送機關公告欄之方式,載明被處罰人應在10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易以拘留等,並提出上開本院107 年雄秩字第1 號裁定、公示送達照片等為證,但除此外,並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送達之程序,難認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況自移送機關於其公告欄張貼前揭公告之日即107 年5 月7 日起算,須經過30日即至107 年6 月6 日始生送達效力,則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即於107 年6 月16日前完納罰鍰即可,須於其逾期不完納始得向法院聲請易以拘留,故移送機關提早於107 年6 月6 日即向本院聲請易以拘留,顯亦於法未合。是本件執行通知單之送達程序尚有欠缺,不生逾期未完納而得聲請易以拘留之問題。從而,移送機關以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罰鍰為由聲請本院易以拘留,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秩易字第4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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