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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202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0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林資惠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8 月2 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2178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及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再次違反,處停止營業伍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7月28日3時43分。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1 樓時尚音樂酒吧(營業登記:瑪迪飲品店)。

㈢行為:甲○○為時尚音樂酒吧之實際負責人,前於108 年2月24日縱容少年周○萱於深夜聚集其內,未即時報告警察機關,經本院依108 年度雄秩字第32號裁定停止營業參日在案,仍不知警惕,再次於上揭時間,縱容少年黃○維、張簡○瑜、蘭○庭及施○佑(年籍均詳卷)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嗣經警臨檢查獲而知上情,並移送本院裁處。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之陳述。

㈡黃○維、張簡○瑜、蘭○庭及施○佑於警詢之陳述。

㈢現場臨檢紀錄表、現場照片。

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8 年度雄秩字第32號簡易庭裁定。

三、核被送移人甲○○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後段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再次違反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甫於108 年2 月24日甫因同一事為警臨檢查獲,卻不知警惕,再次違犯,及其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77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20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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