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一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一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三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壹點伍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扣案之白色晶體一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編號P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三九頁),是扣案之白色晶體一包(驗後毛重一點五五公克)係毒品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