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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一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一六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三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壹點伍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扣案之白色晶體一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編號P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三九頁),是扣案之白色晶體一包(驗後毛重一點五五公克)係毒品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一六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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