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