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40 條規定,利益再審獲判無罪者,法院應將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報紙,公開回復名譽。
Q · 冤案再審改判無罪後,國家要登報嗎?
要。法院須將無罪判決刊登公報或報紙
依刑事訴訟法第 440 條,凡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最終獲諭知無罪的案件,法院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這是國家以公開方式承認司法錯誤、回復當事人社會名譽的法定義務,並非象徵性動作。它與刑事補償法的冤獄賠償是兩套獨立權利,可同時主張。
一個人被冤枉關了十年,再審終於改判無罪,然後呢?他拿著一張薄薄的判決書走出法院,周圍的人還是用原來那套眼光看他:前科犯、殺人犯、詐騙犯。因為鄰居只知道當年他被抓的新聞,沒人會注意後來的平反。本條要求,利益再審判無罪後,判決書必須刊登公報或報紙。這不是形式主義,這是國家公開承認錯誤的儀式。國家當初用新聞媒體把你定為罪人,現在有義務用同樣的公開方式把你從罪人的標籤裡撈出來。這條法律保護的不是你的人身自由(那已經還給你了),而是你的名譽,你站在社會裡的那個位置。
刑事訴訟法第 440 條為利益再審後的名譽回復規定:當再審結果諭知無罪,法院負有將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的法定義務。其規範目的在於以與當初定罪相同的公開管道,回復受冤者在社會中的名譽地位,使「名譽回復」由道德期待轉為國家責任。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法律義務是法院主動執行,但實務上有時會被遺漏或拖延。建議當事人或律師在判決確定後主動書面請求,並追蹤刊登狀況。內行人提示:除了政府公報,可以請求同時刊登全國性報紙,因為公報閱讀群體有限,報紙才能真正觸及當年看過定罪新聞的社會大眾。
是兩件完全獨立的權利。冤獄賠償(刑事補償法)處理人身自由損失的金錢補償;本條處理名譽的公開回復。兩者可同時主張、互不衝突。內行人提示:很多律師只幫當事人處理冤獄賠償,忘了本條的公示請求,兩套都走才算完整的平反救濟。
規定利益再審改判無罪後,法院須將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報紙,公開回復名譽。
國家以與當初定罪相同的公開管道,正式承認誤判並回復當事人社會評價。
旨在糾正對被告不利的確定判決的再審,相對於不利益再審。
公報是官方文件、證明力強但讀者少;報紙觸及面廣,能觸及看過定罪新聞的大眾。
領取判決書→向書記處查詢公示狀況→書面請求法院刊登並建議媒體種類→保存刊登紀錄。
屬程序未完備,受判決人或家屬可隨時以書面請求法院補正執行。
可作為名譽回復訴訟、國家賠償、要求媒體更正道歉的官方證據。
本條屬法院法定義務,刊登由法院依職權執行,非當事人自費登報。
440條回復名譽(登報),刑事補償法賠錢,兩者獨立可併行。
440條是國家主動公示,民法195是對加害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項目 | 性質 | 給付內容 | 可否併行 |
|---|---|---|---|
| 本條公示(刑訴 440) | 名譽回復 | 刊登公報或報紙 | 可與冤獄賠償併行 |
| 冤獄賠償(刑事補償法) | 金錢補償 | 依羈押/執行日數賠償 | 可與本條公示併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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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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