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440再審諭知無罪判決之公示

快速跳轉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40 條規定,利益再審獲判無罪者,法院應將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報紙,公開回復名譽。

Q · 冤案再審改判無罪後,國家要登報嗎?

要。法院須將無罪判決刊登公報或報紙

依刑事訴訟法第 440 條,凡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最終獲諭知無罪的案件,法院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這是國家以公開方式承認司法錯誤、回復當事人社會名譽的法定義務,並非象徵性動作。它與刑事補償法的冤獄賠償是兩套獨立權利,可同時主張。

白話解讀

一個人被冤枉關了十年,再審終於改判無罪,然後呢?他拿著一張薄薄的判決書走出法院,周圍的人還是用原來那套眼光看他:前科犯、殺人犯、詐騙犯。因為鄰居只知道當年他被抓的新聞,沒人會注意後來的平反。本條要求,利益再審判無罪後,判決書必須刊登公報或報紙。這不是形式主義,這是國家公開承認錯誤的儀式。國家當初用新聞媒體把你定為罪人,現在有義務用同樣的公開方式把你從罪人的標籤裡撈出來。這條法律保護的不是你的人身自由(那已經還給你了),而是你的名譽,你站在社會裡的那個位置。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40 條為利益再審後的名譽回復規定:當再審結果諭知無罪,法院負有將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的法定義務。其規範目的在於以與當初定罪相同的公開管道,回復受冤者在社會中的名譽地位,使「名譽回復」由道德期待轉為國家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再審判無罪後,法院真的會登報嗎?還是要自己追?

法律義務是法院主動執行,但實務上有時會被遺漏或拖延。建議當事人或律師在判決確定後主動書面請求,並追蹤刊登狀況。內行人提示:除了政府公報,可以請求同時刊登全國性報紙,因為公報閱讀群體有限,報紙才能真正觸及當年看過定罪新聞的社會大眾。

Q2公報刊登跟冤獄賠償是兩件事嗎?

是兩件完全獨立的權利。冤獄賠償(刑事補償法)處理人身自由損失的金錢補償;本條處理名譽的公開回復。兩者可同時主張、互不衝突。內行人提示:很多律師只幫當事人處理冤獄賠償,忘了本條的公示請求,兩套都走才算完整的平反救濟。

Q3刑事訴訟法 440 條是什麼?

規定利益再審改判無罪後,法院須將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報紙,公開回復名譽。

Q4再審無罪公示是什麼意思?

國家以與當初定罪相同的公開管道,正式承認誤判並回復當事人社會評價。

Q5什麼叫「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旨在糾正對被告不利的確定判決的再審,相對於不利益再審。

Q6公報和報紙刊登有什麼差別?

公報是官方文件、證明力強但讀者少;報紙觸及面廣,能觸及看過定罪新聞的大眾。

Q7再審無罪後怎麼請求登報?

領取判決書→向書記處查詢公示狀況→書面請求法院刊登並建議媒體種類→保存刊登紀錄。

Q8法院沒主動登報怎麼辦?

屬程序未完備,受判決人或家屬可隨時以書面請求法院補正執行。

Q9公示紀錄拿到後可以做什麼?

可作為名譽回復訴訟、國家賠償、要求媒體更正道歉的官方證據。

Q10登報要當事人付費嗎?

本條屬法院法定義務,刊登由法院依職權執行,非當事人自費登報。

Q11本條公示 vs 冤獄賠償差在哪?

440條回復名譽(登報),刑事補償法賠錢,兩者獨立可併行。

Q12本條 vs 民法 195 名譽回復差在哪?

440條是國家主動公示,民法195是對加害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給付內容可否併行
本條公示(刑訴 440)名譽回復刊登公報或報紙可與冤獄賠償併行
冤獄賠償(刑事補償法)金錢補償依羈押/執行日數賠償可與本條公示併行

性質

本條公示(刑訴 440)
名譽回復
冤獄賠償(刑事補償法)
金錢補償

給付內容

本條公示(刑訴 440)
刊登公報或報紙
冤獄賠償(刑事補償法)
依羈押/執行日數賠償

可否併行

本條公示(刑訴 440)
可與冤獄賠償併行
冤獄賠償(刑事補償法)
可與本條公示併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53 条(無罪判決の公示)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40조(무죄판결의 공시)
德國StPO § 371(Bekanntmachung des freisprechenden Urteil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26(publicité de la décision de révis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0231129 制定)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0341130 修正)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0560113 全文修正)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 聲請再審名詞
  • 諭知名詞
(0170728 制定)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0231129 制定)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0341130 修正)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0560113 全文修正)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40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