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三О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三О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變造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變造之陳武雄身分證上甲○○照片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並有扣案經變造之陳武雄身分證一枚足憑。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與不詳姓名人士就變造國民身分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於變造後又持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