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八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八О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五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之(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審酌被告甲○○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又所竊得之物僅係一瓶香水,價值約新臺幣二百九十九元,且已由被害人具結領回,犯罪所造成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又因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