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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八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八О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五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之(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審酌被告甲○○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又所竊得之物僅係一瓶香水,價值約新臺幣二百九十九元,且已由被害人具結領回,犯罪所造成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又因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八О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