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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秩字第一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洪榮家

  • 當事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秩字第一二О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 移送 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高市警 三(壹)分刑字第○九三○○○五三○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關於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扣案沖天炮壹佰支裝捌拾包、柒拾貳支裝拾包、及伍拾支裝柒包,共計玖拾柒包,均 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十六時四十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街一七○號之一「慶達行」。 ㈢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上開地點販賣易燃、易爆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沖天 炮等物。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違法(規)場所檢查紀錄表乙紙及現場照片四張。 ㈢經警當場查獲,扣案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沖天炮等物。 三、扣案沖天炮一百支裝八十包、七十二支裝十包、及五十支裝七包,共計九十七包 ,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條規定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應併予沒 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榮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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