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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2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29號

聲請人
范秀釵
法定代理人
杜俊元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頓,自民國94年迄今尚覓無固定工作,無工作收入,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9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且98年度僅有1 筆2,800 元之收入,99年度之所得則為0 元等情,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2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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