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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李宜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

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許崇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納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1日以100 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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