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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宜璇

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6

原告
許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納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55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0,304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3高雄簡易庭 法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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