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
抗 告 人即
- 聲請人
- 許崇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納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1日以100 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納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1日以100 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