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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

抗 告 人即

原告
王伯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 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第一審判決」、「本件抗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

,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定」、「本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張春虹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本院已於100 年12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然該100 年12月27日裁定中「第一審判決」、「本件抗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等語顯係誤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定」、「本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