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王伯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 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第一審判決」、「本件抗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
,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定」、「本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張春虹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本院已於100 年12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然該100 年12月27日裁定中「第一審判決」、「本件抗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等語顯係誤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定」、「本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