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5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59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高雅婷
高江月雲
高建原
高英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雄簡字第59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7,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