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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053號

返還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宜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053號

原告
黃自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間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雄小字第10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05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