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志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498號上 訴 人 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31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