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更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更字第9號
- 原告
-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吉峰
- 被告
- 李幸玲
- 訴訟代理人
- 徐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包括判決所記之事實與理由有相矛盾之處,凡足生與法院真意相左之結果者,均得依上開法條更正之,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54號判例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其中理由欄第3 項所載內容應為誤寫,爰聲請更正判決云云。
三、經查,系爭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如不服本院之認定,應循上訴程序救濟,而非聲請更正判決,附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