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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更字第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更字第9號

原告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被告
李幸玲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包括判決所記之事實與理由有相矛盾之處,凡足生與法院真意相左之結果者,均得依上開法條更正之,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54號判例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其中理由欄第3 項所載內容應為誤寫,爰聲請更正判決云云。

三、經查,系爭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如不服本院之認定,應循上訴程序救濟,而非聲請更正判決,附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更字第9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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