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范秀釵
- 法定代理人
- 杜俊元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頓,自民國94年迄今尚覓無固定工作,無工作收入,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9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且98年度僅有1 筆2,800 元之收入,99年度之所得則為0 元等情,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