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5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51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高屏澎東司就業服務中心間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雄小字第15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