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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64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641號

上訴人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維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 月27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64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