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6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64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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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 月27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