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13號
- 原告
- 翁漢欽
- 訴訟代理人
- 陳松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霖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1 年度雄救字第1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