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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1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卓育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13號

原告
翁漢欽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霖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1 年度雄救字第1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1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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