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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卓育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18號

聲請人
翁漢欽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相對人
永霖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科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1 年度雄補字第11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該基金會之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在卷可稽,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以證其非顯無勝訴之望;本院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雄補字第1113號民事卷宗查核亦屬無訛,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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