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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421號

返還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421號

上訴人
孫秀雄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42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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