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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518號

返還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5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勝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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