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78號
- 原告
- 陳文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意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華崧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 年度雄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前開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