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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78號

原告
陳文貞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華崧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 年度雄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前開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7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