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16號
- 聲請人
- 陳文貞
- 代理人
- 陳意青律師
- 相對人
- 李華崧
- 相對人
- 心成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李及弟
- 相對人
-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學藤
- 相對人
- 天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委任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雄補字第1078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