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16號

聲請人
陳文貞
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相對人
李華崧
相對人
心成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李及弟
相對人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藤
相對人
天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委任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雄補字第1078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1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