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文貞 代 理 人 陳意青律師 相 對 人 李華崧 相 對 人 心成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李及弟 相 對 人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藤 相 對 人 天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委任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雄補字第1078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