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吉森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28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