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2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27號

原告
王陳富珠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告
王逸民

      王麗玟

      王逸群

      王麗君

      王逸生

      王孫春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一項應增列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第五點,就如附表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業經實際使用人即被告王孫春月同意變價分割,則該建物對共有人而言,應無保存之必要之情,已為認定,然主文中則未為該建物之記載,揆諸上開說明,乃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主文                    │更正後主文                │
├─────────────┼─────────────┤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苓雅區過│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苓雅區過│
│田子段六六四地號土地(地目│田子段六六四地號土地(地目│
│建,面積五十六平方公尺)、│建,面積五十六平方公尺)、│
│同段六六四之一地號土地(地│同段六六四之一地號土地(地│
│目建,面積十二平方公尺)准│目建,面積十二平方公尺)及│
│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苓雅區苓│
│各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雅一路四一零巷四號未保存登│
│分配。                    │記之房屋准予變賣分割,所得│
│                          │價金由兩造各按附表所示之應│
│                          │有部分比例分配。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2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