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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5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郭育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519號

上訴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51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