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3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郭育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74號

上訴人
勵人資訊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邱明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5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5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374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