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4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401號
- 原告
- 楊德汶即華大照相器材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亘
- 訴訟代理人
- 余照宏
- 被告
-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兆麟
- 訴訟代理人
- 呂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王秀如
- 被告
-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運豐
- 訴訟代理人
- 鄧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並請原告陳報:一、本件失竊貨物原定應交付日時於目的地即我國之價值為何;二、原告因本件貨物失竊確實受有損失之相關資料(如:支付憑證、收據、訂購單、對帳單等)過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