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訴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威廷
陳光燦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振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1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陳光燦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振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1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