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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7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6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2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