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7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6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