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4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401號

原告
楊德汶即華大照相器材行
訴訟代理人
陳奕亘
訴訟代理人
余照宏
被告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兆麟
訴訟代理人
呂怡君
訴訟代理人
王秀如
被告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運豐
訴訟代理人
鄧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並請原告陳報:一、本件失竊貨物原定應交付日時於目的地即我國之價值為何;二、原告因本件貨物失竊確實受有損失之相關資料(如:支付憑證、收據、訂購單、對帳單等)過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40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