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繼雄字第248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格爾
- 訴訟代理人
- 莊政潔
- 被告
- 王秋娥即楊士玄之繼承人
楊鈞嵐即楊君儀即楊士玄之繼承人
楊程翔即楊智勛即楊士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320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4 日下午2 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1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士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士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士玄所得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975元,及其中49,971元自民國97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於本院審理中減縮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楊士玄於96年3 月19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週年利率18.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嗣楊士玄於97年7 月8 日死亡,而被告為楊士玄之繼承人且已依法辦理限定繼承等情,惟被告未依約還款,致積欠原告本金49,971元及利息804 元未償還,爰依消費借貸及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交易記錄一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103 年7 月29日高少家美97繼雄字第2485號函、繼承系統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楊鈞嵐、楊程翔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而被告王秋娥辯以:交易明細係原告單方製作,無法證明欠多少錢云云,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50,775元,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交易記錄一覽等件為證,被告亦不爭執申請書之真正(見本院卷第35頁),原告已就權利存在之一般要件事實善盡舉證責任,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可採信,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士玄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給付之責,被告王秋娥上開所辯,自不足採。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