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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0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007號

原告
永日建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被告
冠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宗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茆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為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之直接前後手,且就該票據之原因關係即機械買賣契約是否有瑕疵乙節,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各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594 號、102 年度重上字第667 號審理在案,認原告得否再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即買賣價金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03 年8月11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667 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揆諸首揭意旨,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發票人│受款人│付款銀行  │提示(退│
│          │(新臺幣)│        │      │      │          │票)日  │
├─────┼─────┼────┼───┼───┼─────┼────┤
│CFA0000000│777萬元   │101.3.15│被告  │原告  │臺灣土地銀│101.3.15│
│          │          │        │      │      │行三民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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