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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29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294號

原告
薛家鈞
原告
蔡佩蓁
被告
薛新發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162,47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145元/ ㎡×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86㎡=2,162,4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原告僅繳納2,650 元,尚應補徵19,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29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