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4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48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
司、大和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秋萍、何明俊發支付命令,
惟陳秋萍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348,000 元,應繳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