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訴字第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薛郭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家鈞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2,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