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訴字第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薛朝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家鈞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4 年12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5,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家鈞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4 年12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5,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