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訴字第2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悅璇陳奕帆劉熙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薛朝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家鈞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4 年12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5,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  法官 黃悅璇

                  法官 陳奕帆

                  法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